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4年度,90號
TCDM,104,侵訴,90,2015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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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肇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肇鴻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洪肇鴻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22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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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