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必信
被 告 顏安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47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忠榮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