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4年度,16號
TCDM,104,中簡附民,16,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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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必信
被   告 顏安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47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忠榮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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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