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4年度,1640號
TCDM,104,中簡,1640,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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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9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蘭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7行關於「得手後騎乘……」之記載,應補充為 「得手後藏置於隨身手提袋內,旋即騎乘……」;第8行關 於「嗣為黃家榮清點貨品後發現,報警循線查獲」之記載, 應更正為「嗣為黃家榮因發現張嘉蘭在店內時之形跡可疑, 乃查看店內監視器畫面而發現,經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該 店內及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一、第3行所載「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與採證照片8張」 ,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與失竊贓物照片共9 張」;暨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及警員 職務報告各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 第135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0罪)、4月(1罪)、拘 役40日(1罪)、50日(2罪),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拘役100日確定,於102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 之刑事非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與被害人錦裳國 際服飾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所竊衣服費用,有和解書影 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暨被告之學歷為高 商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其患有焦慮症、偷竊癖等精神 上疾病而就醫治療中,有其提出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4年度偵字第19536號
被 告 張嘉蘭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蘭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 役100日確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未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4月23日19 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 中市○里區○○路000號錦裳國際服飾有限公司之店內,徒 手竊取陳列於店內衣架上由黃家榮所管領之上衣1件(黑蝴 蝶夫人牌,價值新臺幣2300元),得手後騎乘前述機車離去 。嗣為黃家榮清點貨品後發現,報警循線查獲。二、案經黃家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黃家榮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與採證照片8張 在卷可稽,足證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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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裳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