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火山
劉國川
張木龍
劉秋芸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速偵字第4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火山、劉國川、張木龍、劉秋芸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合計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