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禾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7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禾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濟公六合手冊壹本、下注金額總表壹張及下注總表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楊禾馨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5日、6日、8 日、10日、12日、14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 號住處,以門號04-2339****號(詳細門號詳卷)傳真機傳 真六合彩簽單方式,向組頭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鄭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鄭先生」)下注簽賭六合彩 ,賭博方法係自1至49號49個號碼中,任意簽選號碼向「鄭 先生」下注,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75元,並核對香港 六合彩之開獎號碼決定輸贏作為兌獎依據,如簽中「2星」 (即簽中2個號碼,餘類推)、「3星」者,分別可獲得5, 700元、57,000元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繳之賭金即歸「 鄭先生」所有。而楊禾馨以前開方式下注後,「鄭先生」再 向楊禾馨收取賭金或交付簽中之彩金。嗣為警於104年2月17 日晚間6時5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楊禾馨位於臺 中市○○區○○○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 楊禾馨所有供其上開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濟 公六合手冊1本、下注金額總表1張及下注總表3張。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禾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證人白宗盛、蕭佳興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參,並有職 務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4-2339****號(詳細門號 詳卷)之雙向通聯紀錄、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607號搜索票 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下注金額總表影 本、下注總表影本等在卷可證,另有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 算機1臺、濟公六合手冊1本、下注金額總表1張及下注總表3 張足堪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 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 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 。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 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於104年2月5日、6日、8日、10日、 12日、14日,先後多次以傳真機傳真六合彩簽單方式向「鄭 先生」簽賭六合彩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 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 於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賭博,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 之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數次賭博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思藉賭博以獲利 ,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應予非難,惟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 度,及有腰椎脊椎滑脫症,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按,暨其生活狀況,有臺中市霧峰區北柳里服務 處證明書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濟公六合手冊1本、 下注金額總表1張及下注總表3張均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賭博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