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4年度,2747號
TCDM,104,中交簡,2747,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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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泰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速偵字第4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泰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 為「民國104 年8 月13日凌晨4 時32分」。(二)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王泰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 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並不慎與證人陳秉 聖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 ,對往來車輛及用路人之危害甚鉅;惟本件幸僅造成財產 損失,未導致人員傷亡,且斟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51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警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42條第3 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452號
被 告 王泰倫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泰倫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臺中市中 港路銀櫃KTV 店內,飲用威士忌酒2 杯後,於同日凌晨3 時 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日凌晨4 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精武路與進化路交岔路 口時,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與陳秉聖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經巡邏員警 發現處理,並對王泰倫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泰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陳秉聖於警詢時之供陳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查獲現場照片6 張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汪建宏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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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