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81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之「 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住處」應更正為「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號居處」;第5 行「行經臺中市中區臺 灣大道與建國路前為警攔查時」應更正為「行經臺中市中區 臺灣大道一段與建國路前為警攔查時」,另證據方面補充車 號000-000 號查詢機車車籍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執行交 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貓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呼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 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 查獲,及其係第1 次因酒後駕車違背安全駕駛,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為二專肄業,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04年度偵字第18143號
被 告 林貓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貓自民國104年6月30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凌晨1、2時許 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住處,飲用啤酒3瓶後, 竟仍於同年7月1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火車站。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 行經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與建國路前為警攔查時,員警發現 其身上酒味濃厚,經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0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貓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羅 秀 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一 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