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4年度,1845號
TCDM,104,中交簡,1845,201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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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發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葉發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發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葉發凉」之記載 ,均誤繕為「葉發涼」,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均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璽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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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