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張正水
被 告 白景元
上列被告等民國103 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