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19號
PHDV,104,家聲,19,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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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林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三年度繼字第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燕明之債權人 ,須閱覽、抄錄、影印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故聲請閱卷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相對人林燕明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類帳務明細為證,堪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依首 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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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