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9號
PHDV,104,司拍,9,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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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一脩
相 對 人 吳阿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台幣(下同)200,000元,約定104年8月7日償還,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 6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 記謄本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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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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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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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馬公市 │四維 │ │70 │建 │ │ │1194.83 │100000分之3812│重測前為西衛│
│ │ │ │ │ │ │ │ │ │ │ │段94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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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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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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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 │馬公市五福路3 │四維段70地號 │四層鋼筋混凝土│81.64平方公尺 │貳層陽台7.│100000│共有部分:四維段│
│ │ │巷43號2樓之4 │ │造住家用之第二│ │92平方公尺│分之31│20建號 432.76平 │
│ │ │ │ │層 │ │ │20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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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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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