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號
PHDV,103,重訴,4,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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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樹義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原   告 陳志鵬(陳樹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吳美分
      陳明杰 
原   告 陳香君(陳文虎之繼承人)
      陳淑麗 
      陳燕卿 
      陳建國 
      陳冠儒 
      胡守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菊莉 
原   告 李慧美 
      李慧鳳 
      張銘和 
      張智翔 
      彭德蘭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趙春貝
原   告 
      陳明桂 
      陳柚羱
      黃陳燕玲(陳樹仁之繼承人)
      陳燕雲(陳樹仁之繼承人)
      陳王瑞香(陳樹仁之繼承人)
      陳蔡一繡
      胡愛惠 
      胡愛芬 
      胡愛嵐
      王珠美(陳文虎之繼承人)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原   告 陳志尚 
被   告 呂來發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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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