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68號
TYDV,104,除,368,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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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黃瓊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8 月10日(星期 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 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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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