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10號
TYDV,104,重勞訴,10,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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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錢君豪
被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36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然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1,9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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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