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68號
TYDV,104,訴,668,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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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鍾慶堂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興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佰玖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 萬2868元,應徵裁判費2 萬899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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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