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6號
TYDV,104,訴,406,201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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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廷水
被 上訴人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06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88,590 元(占用土地面積405.65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00 元=3,488,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3,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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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