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方素雲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被 告 沈美華 吳成涓 吳恭慶前列沈美華、吳成涓、吳恭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法定代理人 魏玉嬌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訴訟代理人 嚴夏萍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寶被 告 許智偉 曾小玲前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智偉、曾小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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