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8號
TYDV,104,訴,298,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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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方素雲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被   告 沈美華
      吳成涓
      吳恭慶
前列沈美華吳成涓吳恭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訴訟代理人 嚴夏萍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寶
被   告 許智偉
      曾小玲
前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智偉曾小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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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