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訴訟代理人 陳清德
被 告 龍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股東會之決議,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村○○○0000號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存卷可查,堪可採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至於被告雖以提出答辯狀,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惟書狀之提出尚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而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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