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阮素珠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告 詹廖素真
被 告 廖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系爭不動產所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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