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7號
TYDV,104,補,547,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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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徐膺哲
被   告 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
  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
  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甲起
  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甲擔任董事為無給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為不能核定,故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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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