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徐李瑞霞
相 對 人 徐銘堅
關 係 人 徐清漢
周石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銘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周石松(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徐銘堅之監護人。指定徐清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李瑞霞為相對人之母、關係人 周石松則為相對人表姊夫、關係人徐清漢則為相對人之胞兄 ;相對人徐銘堅自民國67年6 月12日起,因高燒過度,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關係人周 石松為相對人徐銘堅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 兄徐清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 資料為證,且經本院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勘驗相對 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謝正熙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相 對人無法言語溝通,離開座位,經聲請人在場表示:相對人 不認得我,但相對人不喜歡坐著,要走一走才會願意坐,為 辦理聲請人配偶之繼承事宜,因而聲請本件,願意關係人周 石松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周石松擔任監護人係為避免與繼 承有利害關係衝突等語;而鑑定人謝正熙醫師除當場表示初 步鑑定是智能障礙,其他詳如書面報告外,並提出鑑定報告 記載略以:「‧‧‧個案之診斷為極重度智能不足,目前無 法獨立生活,長期居住在安養院,自我照顧(包括如廁及盥 洗等)都需要人協助。而且個案不識字,不會寫字,認知功 能障礙,無法以口語溝通,缺乏社交能力,也無能力處理及 規畫財務。心理衡鑑也發現,個案的整體智能程度仍屬及重
度智能不足的程度,其缺乏計畫能力和執行能力,其也無法 遵從簡單指示,例如要其學會穿衣服。個案的日常生活自我 照料均需人密切督導,不然其會無法完成要求。‧‧‧個案 有極重度智能不足,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 園分院於104 年9 月21日以北總桃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 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1)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分別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及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桃園縣社會工作師 公會於104 年4 月28日以桃姚字第104188號函所附之監護( 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及新北市政府於104 年4 月30日以 新北社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個案處理報告記載分 別略以:
(一)相對人、聲請人及關係人徐清漢部分:
1.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領有極重度智能障礙身障手 冊,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父親在民國103 年12月17日往生 ,為協助相對人辦理相對人父親往生後遺產繼承事宜而提 出本案之聲請。
2.相對人狀況說明
⑴家庭狀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關係人一周石松先生 為相對人之表姐夫,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為相對人之大哥
。聲請人表示,與相對人父親婚後共育有三男一女,相對 人父親(歿)開設零件加工製造公司維生,相對人國中畢 業,無就業經驗,未婚,經濟生活仰賴父母親提供,現受 機構式照顧。
⑵疾病史: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在出生約七個月即因發燒、 罹患腦膜炎而導致其智能發展障礙。機構游社工表示,除 智能障礙外,相對人亦有自閉症傾向。
⑶身心狀況:訪視當天,相對人身體外觀與穿著之衣物均無 明顯髒污和異味,具自主行動能力,但需他人在旁引導或 攙扶才能到達指定之目的地,無言語表達能力,對於訪員 之問候,相對人頭低低,未給予任何回應,不久後即站起 轉身要離開,即便機構游社工與聲請人在旁勸留,相對人 仍執意往門外移動離開現場。
⑷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無外出就業、經濟獨立和自謀生活之 能力,完全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會發出聲音並 以手拉拉褲子示意有如廁需求,再由機構工作人員帶領相 對人至廁所大小便,舉凡沐浴清潔、進食、穿脫衣褲(相 對人無法分辨衣褲及正反面,會將褲子當做衣服穿、衣服 當褲子穿)等均需仰賴他人照顧。機構游社工表示,除每 月有固定合作之精神科醫師會至機構看診外,相對人無任 何其他就醫回診之需求。相對人居機構五人房,寢室內有 一間衛浴室,房間內擺設五組床舖及衣櫃,相對人床位靠 門,整體環境無明顯髒污和異味。
⑸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原住桃園中壢瑞園 啟智教養院,因該機構結束經營,在民國101年3月15日轉 至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觀音愛心家園,受機構式照顧迄今 ,每月安置費用共兩萬元,由聲請人負擔。
3.聲請人狀況說明
⑴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
⑵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為家管,為維持良好之信用關係 ,故家中自營之公司每月仍會固定提供兩至三萬元之薪 資收入予聲請人,聲請人將此收入用以支付相對人所需 之安養照顧或醫療費用,個人與家庭之生活開銷則由公 司負擔。
②居住環境:因相對人受機構式照顧,聲請人與關係人二 徐清漢先生配合至相對人居住之機構式受訪,故訪員未 至聲請人和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之住所進行實訪。聲請 人表示,目前工廠廠房地址位於桃園市○○區○○路○ 段0000巷00弄00○0號,此處為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
相對人妹妹徐淑萍女士之住處,相對人弟弟徐任民先生 居住在相對人戶籍地桃園市○○區○○村0鄰○○路○ ○段000號,聲請人則在此兩處輪流居住。
③生活狀況:聲請人自述負責處理相對人事務,未談及個 人休閒生活。
④婚姻狀況:喪偶。
⑶就業情況:聲請人為家庭主婦。
⑷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簡單表示,個人名下無存款,名下 登記有相對人戶籍地之兩層半透天房屋一間,目前尚餘不 到十萬元之房貸,另持有公司股份1000股(1000股/5000 股)。
⑸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當天,聲請人牽著相對人的手 進入訪談之場所,兩人坐下後,聲請人仍牽著相對人的手 不放,數分鐘後因相對人執意離開座位並往門外走動,聲 請人才放開相對人的手。
⑹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負 責處理相對人事務,支付相對人照顧費用,過去多由相對 人父親開車載聲請人至機構探視相對人,目前則由相對人 的妹妹負責接送聲請人。聲請人表示,提出本案之聲請是 為協助相對人辦理相對人父親遺產繼承事宜,聲請人在辦 理相對人父親除戶證明時,聽聞工作人員說明與事後向代 書請教,皆獲得與相對人 有共同繼承相對人父親遺產權 利之親屬不適合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看法,故聲請人推派 感情互動密切之相對人表姐夫即本案關係人一周石松先生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4.關係人二狀況說明
⑴親屬關係:相對人之胞兄。
⑵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自述平均每月約有四至 五萬元收入,配偶在同公司服務,兩人共同負擔家庭生 活與子女照顧開銷和房貸。
②居住環境:因相對人受機構式照顧,聲請人與關係人二 徐清漢先生配合至相對人居住之機構式受訪,故訪員未 至聲請人和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之住所進行實訪。關係 人二徐清漢先生自述會在工廠桃園市○○區○○路○段 0000巷00弄00○0號及登記個人名下住所桃園市○○區 ○○路○段0000巷00弄00號兩處居住。 ③生活狀況: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有持續穩定之工作,未 談及個人休閒生活。
④婚姻狀況:已婚。
⑶就業情況: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接手相對人父親之事業, 目前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從事五金方面之零件加工製造 。
⑷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自述有個人存款,在 華南銀行中有兩個戶頭,其中一個帳戶約有兩、三萬存款 ,為個人可自由靈活運用,另一帳戶為公司所用,經各股 東同意且授權而存有約七百萬元為公司之資金,關係人二 徐清漢先生不可使用,除此外,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名下 登記有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0弄00號之三層半 透天房屋一筆,尚餘約320萬元之房貸,平均每月固定清 償近兩萬元,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股。 ⑸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當天,相對人見到關係人二徐 清漢先生後,似認得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般的開心笑出, 相對人坐在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對面的位置,不久後因相 對人即離開現場,故未多見兩人有其他互動。
⑹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為 相對人之大哥,有穩定工作與收入,口頭表示知悉且同意 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建議:本案之聲請人徐李瑞霞女士為相對人的母親,關係 人一周石松先生為相對人之表姐夫,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 為相對人之兄長。相對人自民國101年3月15日起入住財團 法人桃園縣私立觀音愛心家園迄今,由機構提供相對人所 需之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之個人事務與每月所需之安置 照顧費用,均由聲請人負責處理與支付。聲請人表示,本 案之聲請是為規避利益上之衝突,故推派由為人老實且讓 人信任之關係人一周石松先生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 人妹妹徐淑萍女士、弟弟徐任民先生皆以書面表示知曉且 同意此案,並選(指)定周石松先生為監護人人選、徐清漢 先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徐清漢先生具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聲請人徐李瑞霞女士和 關係人二徐清漢先生亦同意由關係人一周石松先生擔任監 護人;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二 徐清漢先生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 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關係人一周石松先生之訪 視報告與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二)關係人周石松部分:
為相對人之表姐夫,與案家關係良好,之前案家居住於本 市蘆洲區時互動相當密切,現約一個月會至桃園市案家拜 訪,兩家人感情十分融洽,案表姐夫於三重區自營製造工 廠,另於蘆洲區、桃園市等地有不動產。經濟無虞,且受
到案家人的信任與尊重,認為案表姐夫為人公正,又案母 拜託案表姐夫擔任案主之監護人,案表姐夫亦認為這件事 是其可幫忙的,故盡力協助。案表姐夫具案主監護意願, 案家人對於案表姐夫擔任案主監護人表贊同。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關係人周石松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徐銘堅之表姐夫,與相對人一家人關係密切,具有監護意願 ,且相對人家人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相對人目前受照顧 狀況亦屬良好,而為避免嗣後相對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發生 應迴避之利益衝突,故如由周石松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關係人 周石松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徐清漢為相對人徐銘堅 之胞兄,核屬至親,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是以 ,由關係人徐清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 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 是由關係人徐清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 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徐清漢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又監護開始時,關係人周石松應與關係人徐清漢於2 個 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