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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27號
TYDV,104,消債更,227,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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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目前受僱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工作範圍及工作
  時間?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聲請前2 年(即民國
  102 年9 月至104 年9 月)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
  明細資料。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二、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屋為何人
  所有?聲請人與該房屋所有人間有無關係?並提出該房屋之
  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是否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古○○、張○○?是否皆與聲
  請人同住?需支付扶養費金額若干?為何張○○與聲請人並
  非同一戶籍?釋明聲請人之前配偶金漢祥或張○○生父張文
  盛有無共同分擔子女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
  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之未
  成年子女古○○、張○○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憑證
  。
 ㈠聲請人稱每月需支付幼兒園月費4,100 元,應提出相關單據
  ,否則不予論列。
 ㈡聲請人稱每月伙食費8,400 元、油錢2,000 元、醫療費1,50
  0 元、日用品2,000 元等支出係指聲請人個人支出,抑或其
  中有包括未成年子女的部分?請將聲請人個人支出與未成年
  子女扶養支出分別論列。
五、釋明聲請人及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
  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聲請人稱「小孩教育生活津貼
  每月15,000元」究指何意?
六、聲請人稱每月預計能還款之金額為3,000 元,而據聲請人之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104 年7 月31日開
  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該行提供180 期零利率每
  期還款2,275 元之協商方案,為何無法達成還款協商?請詳
  述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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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