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26號
TYDV,104,消債更,22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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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威龍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2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 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 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並陳明配偶周宜珍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三、請提出配偶周宜珍102 年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子女學雜費繳納相關證明,並說明每月與配偶分攤 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又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 ?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租每月新臺幣16,000 元,請說明如何與共同居住於租屋處之人分攤租金?如否, 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申請政府租 金補助,亦請併同說明之。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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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