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21號
TYDV,104,消債更,221,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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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憶婕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 告。
四、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62號裁定予以認可在案,惟嗣 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五、請說明自102 年7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 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 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 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七、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該子 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八、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 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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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