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晏羚(原名:劉格妏)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
收入數額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上開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
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等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女葉靜嫻、葉睿騏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