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15號
TYDV,104,消債更,215,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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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晏羚(原名:劉格妏)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
  收入數額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上開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
  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等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女葉靜嫻葉睿騏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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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