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4年度,20號
TYDV,104,家陸許,20,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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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易宏 
相 對 人 韓美燕 
上開當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929 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無婚姻關係,於西元2000年3 月1 日生育非婚生子女謝宛廷(女,西元2000年3 月1 日生), 後於2015年7 月13日經大陸地區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判決 確認聲請人與謝宛廷之親子關係,且謝宛廷由聲請人撫養, 並於2015年7 月28日生效(確定),聲請人於該案曾到庭陳 述同意上開裁定內容,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以憑辦理認領子女 之戶籍登記等語,並提出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中華人民共 和國江西省玉山縣公證處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認證之證明等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依據浙江省臨安市人民醫院之鑑定報告 認定謝宛廷與聲請人具有親子關係,並按照聲請人、相對人 及謝宛廷之意願,復參酌聲請人之工作、資力等條件,因而 判由聲請人撫養謝宛廷,經核此判決符合未成年子女謝宛廷 之最佳利益,且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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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