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邱淑真
邱創源
邱創群
邱美櫻
邱彩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55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邱郁仁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 1555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 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 通知書、戶籍謄本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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