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42號
TYDV,104,家救,42,201509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淑芬
代 理 人 蔡憶鈴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市桃園區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昌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 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