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01號
TYDV,104,家救,101,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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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柯慶雄
代 理 人 林宗竭律師
相 對 人 柯傅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選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434 號家事非訟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訴 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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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