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 請 人 何運招代 理 人 蕭宏昌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何德煥(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於聲請狀簽名。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上列文件如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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