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4年度,34號
TYDV,104,司聲繼,34,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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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何運招
代 理 人 蕭宏昌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何德煥(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簽名。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上列文件如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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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