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61號
TYDV,104,司聲,461,201509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林寬杰
相 對 人 莊振欽
相 對 人 黃莉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 勝訴判決確定。本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 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 第1 項第3 款、第5 款前段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聲請人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時 ,如仍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為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 ,此時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裁定駁回,臺 灣高等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446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萬元為擔 保金,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84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莉敏間之本案訴訟,聲請人已獲得全部 勝訴判決確定,而就相對人莊振欽部分,並未對其聲請假扣 押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對相對人黃莉敏之本案訴訟獲得全部 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則依提 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 存物。又就相對人莊振欽部分,如聲請人並未對其聲請假扣 押執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亦可向提存所 聲請返還提存物。是揆諸前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聲請人 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返還,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前揭 提存物,故聲請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