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86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藍惠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藍政輝(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08月
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報人住所及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市○○區○○○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00鄰○○○00○00號」。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市○○區○○○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00鄰○○○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