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756號
聲 請 人 許靜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秋鳳(原名:曾宇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如請求總金額超過10萬元
,則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表明系爭各本票之提示日,並提出附表(須含有各本票之
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