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234號
TYDV,104,司票,7234,2015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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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34號
聲 請 人 曾美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鴻陳衍堯陳詠姿陳詠彥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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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