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鴻、陳衍堯、陳詠姿、陳詠彥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520 萬元,與票面金額不符,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