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瓊珠、張智忠、張家鳳、張家祥、董立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瓊珠等五人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各相對人之所有權範圍及其
合計之權利範圍須與上開謄本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