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39號
TYDV,104,司拍,339,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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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瓊珠張智忠張家鳳、張家祥、董立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瓊珠等五人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各相對人之所有權範圍及其
   合計之權利範圍須與上開謄本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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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