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王國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宗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