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張宇甄(原名: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陸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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