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37號
TYDV,104,司促,20437,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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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3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邱金發
債 務 人 邱承威(原名: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肆仟
  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邱金發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承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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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