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81號
TYDV,104,司促,20281,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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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1號
債 權 人 李士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怡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敘明本件請求金額47,339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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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