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49號
PTDV,106,監宣,14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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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劉正罡
代 理 人 賀藹棻
相 對 人 陳志堅
關 係 人 史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志堅(男,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劉正罡(男,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志堅之監護人。指定史慈慧(女,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棄兒,父母不詳,安置於財團法人 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接受照顧迄今。相對人自幼心智 障礙,已至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 劉正罡為監護人,史慈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 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財 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設立許可證影本等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安置之社會福利機構,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 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於106 年8 月17日會同鑑定人即屏安 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 ,法官在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勘驗相對人),相對人對法 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法官問:你什麼時候出生? )7 月1 日星期日,107 年;(法官問:出生年月日?)69 年;(法官問:現在是民國幾年?)106 年;(法官問:幾 日?)8 月17日;(法官問:現在現場有幾個人?7 個、5 個【實際現場有9 個人】,【數人數後】8 個;(法官問: 幾個男生?)6 個【實際現場男生有6 人,女生有3 人】; ;(法官問:幾個女生?)3 個;(法官問:你有100 元買 了15元的飲料,要找你多少?)我忘了;(法官問:8 +8



=?)16;(法官問:16+8 =?)23;(法官問:23+8 =?)沒有;(法官提示500 元紙鈔,問:這是多少?)50 0 ;(法官提示100 元紙鈔,問:這是多少?)100 ;(法 官提示1000元紙鈔,問:這是多少?)1000;(法官問:這 三張全部加起來是多少?)3000。」,有同日勘驗筆錄1 份 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 中度先天性智能不足,其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 。身體狀態方面,上下顎牙齒有多顆牙齒脫落,四肢行動能 力正常,但行動遲緩,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 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電話、畢業學校 校名. . )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個案不會認字,僅 能書寫自己名字。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注意力不集中、個 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8+7=16、50-1 5=20) 、100 持續減7 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不佳 (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 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 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 大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 地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 顯缺乏)。其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總智商落於43 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由臨床經驗以及生活功能判斷已達 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精神狀態方面,意識清楚,可以簡短 與人交談,但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說話速度尚可 。衣著有明顯污漬。對於抽象名詞無法分辨其意義(例如忠 與孝、忍耐與頑固、優雅與妖艷. . )。認知功能嚴重受損 ,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例如不知何為售後服務, 不知何為分期付款,不知何為預購,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 、買賣契約‥‥等,導致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內容。對於時間 、地方之定向能力不佳。僅能辨識少數照顧工作人員與其他 家民。日常生活方面,可以自己進食(由他人將食物端到個 案面前,個案用湯匙進食),大小便、更衣、移動身體. . 可以自理,但沐浴需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購物,不會計算該 找回之零錢、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字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 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但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不會 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 ,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無職業、社交及自我安排休閒活 動之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 路回家。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無自理能力,對於金 錢與數字無概念,必須長期依賴養護機構照顧,其目前已經



處於中度智能不足狀態,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 損,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 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該個案已 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6 年8 月17日屏安醫字第(106 )0384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 報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 份在卷足憑,堪認 相對人係因中度先天性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無親屬, 關係人劉正罡為相對人安置機構之法定代理人,就身心障礙 者之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並有專業知識及人 才等相關資源;另相對人安置機構之院長史慈慧對其財產狀 況應有相當之瞭解。本院因認由關係人劉正罡擔任監護人、 史慈慧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 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末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 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監護宣告事件並未有對於監護人之人選、如何照料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使用等意見紛歧之情形,是 本件尚無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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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