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149號
TYDV,104,司促,20149,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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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49號
債 權 人 石人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郎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 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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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