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45號
TYDV,104,司促,20045,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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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45號
債 權 人 宋明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UPARMAN ELIN SRI SUNDARI BT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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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