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72號
TYDV,104,司促,19972,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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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
債 權 人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成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大小章。
二、經查周玉梅並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故請提出桃園市○○區
  ○○段000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更正債務人之
  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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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