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債 權 人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成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大小章。二、經查周玉梅並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故請提出桃園市○○區 ○○段000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更正債務人之 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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