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12號債 權 人 益勤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鍾月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躍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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