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712號
TYDV,104,司促,19712,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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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12號
債 權 人 益勤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鍾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躍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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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