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債 權 人 林旻毅即久川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連弘即日日春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之負責人並非林旻毅,故請表明 債權人負責人正確之姓名,並應蓋印債權人大小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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