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43號
TYDV,104,司促,19643,201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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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債 權 人 林旻毅即久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連弘即日日春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之負責人並非林旻毅,故請表明
  債權人負責人正確之姓名,並應蓋印債權人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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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