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65號
債 權 人 曹鴻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蓮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依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買賣契約書第八條規定
之違約情形,則本件主張依該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尚非
有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