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65號
TYDV,104,司促,19365,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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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65號
債 權 人 曹鴻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蓮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依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買賣契約書第八條規定
  之違約情形,則本件主張依該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尚非
  有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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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