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秀珠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林裕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出售受監護人林裕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林裕正之財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前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6 日以95年度禁字第135 號宣 告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143 號指定林 芳玲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及心臟疾病,有時需就醫,精神疾病住院每次約2 星期不等 ,且每三個月需回診一次,住院費用一次需上萬元醫療費用 ,一般疾病住院差不多也是,均由聲請人負擔,但聲請人年 紀漸老,無法照顧,即將有請看護之需求,另相對人名下屏 東縣○○鄉○○村○○巷000 號房屋均由聲請人繳貸款,原 本用意是相對人有固定住所,晚年有所保障,然現今相對人 生活及醫療費用所費不貲,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下稱乎系爭不動產),以護養受監護人,爰聲請准予 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 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 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 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四 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 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3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禁治產人,其姑姑即聲請人為其監 護人等事實,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禁字第135
號、98年度監字第131 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則依前揭說 明,於98年11月23日民法修正生效後,相對人應視為已受 監護宣告。又聲請人於監護宣告制度施行後,於106 年6 月30日經本院指定關係人林芳玲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亦經本院調取106 年度監宣字第143 號卷宗核 閱無誤。另據其所提相對人財產清冊,附表所示不動產業 向本院陳報(106 年度監宣字第143 號卷第23-24 頁), 是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程序上尚無不合。(二)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可參。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常有就醫需求,每 次需2 星期不等,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門診及 住院申報紀錄明細表可證,依前揭明細表所示,相對人於 106 年即已住院3 次,門診10次,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保險對象住診及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足佐,且查, 聲請人為48年次中年人,衡情將漸無力照顧相對人,是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亦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理相對 人即受監護人處分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林裕 正之利益相符,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受監護人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 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又為保障受監護 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應提出變 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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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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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內埔鄉│8825 │10000 分│
│ │新北勢段214 │ │之84 │
│ │-25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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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內埔鄉│133.89 │全部 │
│ │新北勢段443 │ │ │
│ │建號房屋 │ │ │
│ │(門牌號碼;│ │ │
│ │屏東縣內埔鄉│ │ │
│ │竹圍村永興巷│ │ │
│ │418 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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