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56號
TYDV,103,訴,1556,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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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王善禾
法定代理人 王譯賢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被   告 林蕙琳(原名:林芷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 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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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