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19號
TYDV,103,訴,1519,201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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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江阿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翠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
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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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